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1民初360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大军,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烽火凯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271号五环广场二幢一单元11层6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烽火凯卓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武汉烽火凯卓科技有限公司也不服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洪劳人仲裁字第310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鄂0111民初32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