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1181号
原告:合肥市昕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中垾镇中垾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UPALC3E。
法定代表人:孙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腊,安徽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国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吴山路铭威翰林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YMC28。
法定代表人:伍平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昕晟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国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昕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昕晟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合肥市昕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合肥市昕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水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季婧
书记员季婧(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