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126民初3429号
原告:***,男,199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华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广西拱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泗城镇前进社区(饮食服务公司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FJ1Q7M;
法定代表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嫄,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西拱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1日立案。2023年10月23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5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俸梓烨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