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桂0804执保43号
申请人贵港市******阳光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立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港市******阳光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中解除保全,请求解除被申请人广西立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2020)桂0804民初1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8条/第50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解除被申请人广西立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78×××80账号的冻结。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