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602民初3621号之一
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红利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68号阳光海岸二期11号楼2层1149号商铺。
经营者:王三红。
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争辉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防城港市防城区中兴路16号。
经营者:熊争辉。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靖,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高新区科园大道29号。
法定代表人:孔垂晓。
被告:广西立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高新区科园西二路12号万保大厦713、714房。
法定代表人:赖桂生。
被告:广西彰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8-6号第2栋16层08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毅。
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红利建材经营部、防城港市防城区争辉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广西立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彰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红利建材经营部、防城港市防城区争辉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26元,减半收取5613元,由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红利建材经营部、防城港市防城区争辉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覃姿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庞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