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5227号
原告:***,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云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金竹村村委会办公楼3楼3-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82407938X。
法定代表人:邢春和。
被告:重庆中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66号鸥鹏K城1幢吊一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4463844。
法定代表人:石建中。
原告***与被告重庆云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中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6157元。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向 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安 娟
书 记 员 鲁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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