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中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9947号 原告:重庆中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66号鸥鹏K城1幢吊一层1-1号,统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4463844。 法定代表人:石建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第三人:重庆旭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66号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9673257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中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旭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中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中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5元,由原告重庆中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