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交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中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恢264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交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太康路1号26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8894654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中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66号鸥鹏K城1幢吊一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44638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交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中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3民初173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交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重庆中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重庆交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案款1760771.32元及利息等,当日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交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中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和解,双方约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现金1223080元,并用房屋作价546268元抵偿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渝0113执恢264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若超过两年,则丧失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涂 恩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路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