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执95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中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66号鸥鹏K城1幢吊一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44638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中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其他案由纠纷一案,重庆中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渝0105民初286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支付458644.26元。本院于2022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较申请执行金额畸轻;其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5执95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来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何 锋
书 记 员 李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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