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必利福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中鸥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6民初9415号
原告:重庆必利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167号附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81475019D。
法定代表人:**,重庆必利福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中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66号欧鹏K城1幢吊一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4463844。
法定代表人:***,重庆中鸥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铜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必利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鸥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必利福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必利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重庆必利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