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民初389号
原告:安徽坤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高新区移西路**。
法定代表人:杨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家庆,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
被告: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钟鸣街镇街道
负责人:汪开胜,镇长。
原告安徽坤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坤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坤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坤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29元,减半收取计16964.5元,由安徽坤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忠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