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坤源建设有限公司

***与安徽坤源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706民初1856号
原告:***,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妻子),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牧运修(系***妻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告:安徽坤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青年路四公里346号骆园小区商住楼1栋206。
法定代表人:杨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安徽坤源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