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坤源建设有限公司

***与安徽坤源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706民初1855号
原告:***,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告:安徽坤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青年路四公里346号骆园小区商住楼1栋206。
法定代表人:杨为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坤源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