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坤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722执1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男,199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安徽坤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青年路四公里346号骆园小区商住楼1幢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1K1Q05(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坤源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安徽坤源建设有限公司在枞阳县财政局钱铺财政所有未付的工程款131235.87元,枞阳县财政局钱铺财政所同意协助本院对该笔工程款项予以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枞阳县财政局钱铺财政所专项资金户中被执行人安徽坤源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未付工程款131235.8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