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润强港口与航道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霍邱县华安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润强港口与航道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何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22民初2***1号
原告:霍邱县华安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霍邱县高塘镇渠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570422088T。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润强港口与航道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区广西路与万泉路交口滨湖世纪城徽贵苑A座***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DETXN。
法定代表人:聂涵。
被告:**,男,汉族,1985年9月11日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霍邱县华安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润强港口与航道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邱县华安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