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622执172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0月20日出生,住蒙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中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2A3幢A3一办90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0月09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省中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工商登记、房产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并对其银行卡存款进行了冻结,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2民初9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炜
审判员 黄 宇
审判员 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