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11民初3855号
原告:***,女,汉族,1993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洪硕,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被告:安徽省中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3幢A3-办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UXAX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省中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省中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洋的起诉。
审判员 程 婷
二〇二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