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345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紫竹六道49号1敦煌大厦1栋8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101328X0。
法定代表人:唐楚才。
被执行人:**,女,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
被执行人:韩可华,男,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中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2A3幢A3-办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UXAX7。
法定代表人:韩可华。
上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可华、安徽省中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304民初295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正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正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如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 涛
执行员 张焕川
执行员 杨 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 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