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安徽省中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623执62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中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2A3幢A3办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UXAX7。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23)皖1623民初676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与安徽省中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4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中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40078元,执行到位0元,剩余140078元未执行到位,2024年12月24日对安徽省中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等司法惩戒措施,2025年2月27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鉴于该案经过查询未能发现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执行期限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等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23)皖1623民初6767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