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中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622执恢26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中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2A3幢A3一办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UXAX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7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太湖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中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皖1622执恢26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