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阳市中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506民初72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安阳市中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源街(宜家苑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杜艳军,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龙安区。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中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魏成飞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