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天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浩达钢管租赁站、***、***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2财保323号

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浩达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望月公寓商业用房****。

经营者:潘婷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松、黄帮鸽,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申请人:***,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申请人:湖州天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夹浦镇轻纺大厦****/div>

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浩达钢管租赁站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州天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32781.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浩达钢管租赁站主张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32781.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32781.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仲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叶 洁

书 记 员 卫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