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天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天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兴******管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民终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天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夹浦镇轻纺大厦4楼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8CGP14E。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兴******管租赁站,住所地长兴县***镇许家浜村洪长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22MA2F42LX59。
负责人:王根琴,该租赁站经营者。
上诉人湖州天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兴******管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22)浙0522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州天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州天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州天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36元,减半收取2118元,由湖州天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丽琴
审判员沈国祥
审判员沈屹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盛同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