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天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47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浩达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望月公寓商业用房186号一楼。
经营者:潘婷婷,女,汉族,1990年10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松,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弘,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1年8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0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州天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夹浦镇轻纺大厦4楼410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浩达钢管租赁站因与被申请人***、***、湖州天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5民终198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杭州市西湖区浩达钢管租赁站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市西湖区浩达钢管租赁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乔娇
审判员骆苏英
审判员方晓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