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天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兴上建长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州天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2民初6069号 原告:长兴上建长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新丰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天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夹浦镇轻纺大厦4楼41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受理原告长兴上建长恒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天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长兴上建长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兴上建长恒混凝土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江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