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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格网科技有限公司与夏开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法民保字第00255号
申请人重庆格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3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申请人重庆格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格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格网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冻结申请人重庆格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担保人霍震名下的渝A××××4号轿车。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