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瑞年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建功绿色建材有限公司、湖北瑞年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7执9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建功绿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环保科技产业园百超钢材加工配送基地H街(11号楼)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舟,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北瑞年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万达广场1号2号3号商业裙楼1单元7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武汉建功绿色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瑞年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瑞年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武汉建功绿色建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支付了相关款项,申请人武汉建功绿色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建功绿色建材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0107民初7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