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7执94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建功绿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环保科技产业园百超钢材加工配送基地H街(11号楼)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舟,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北瑞年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万达广场1号2号3号商业裙楼1单元7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武汉建功绿色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瑞年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北瑞年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本院(2018)鄂0107民初7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建功绿色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0,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建功绿色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18,48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3、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建功绿色建材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618,48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利率0.175‰计算);4、承担本案执行费7,538元。经查明,截至2018年8月17日被执行人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为123,69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4,06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瑞年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35,294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