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熠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金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3执保36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金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安徽省金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现代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柳家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宣乐,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忠阳,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与九华山路交口九华山庄。

法定代表人:曹冰。

被执行人:曹冰,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金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以保单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冰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 京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雷红年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