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12民初30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元市利州区,住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朝天区。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承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