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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12民初30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元市利州区,住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朝天区。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承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