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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建龙工程机械租赁服务站、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2843号 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建龙工程机械租赁服务站,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苴国路御景湾1栋1**28楼7号。 经营者:***,男,生于1975年2月16日,汉族,河南省洛宁县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90年9月12日,汉族,广元市昭化区人,居民,系广元市利州区建龙工程机械租赁服务站工作人员,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万达广场晶座B栋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生于1976年1月24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建龙工程机械租赁服务站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建龙工程机械租赁服务站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建龙工程机械租赁服务站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元市利州区建龙工程机械租赁服务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广元市利州区建龙工程机械租赁服务站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