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2843号
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建龙工程机械租赁服务站,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苴国路御景湾1栋1**28楼7号。
经营者:***,男,生于1975年2月16日,汉族,河南省洛宁县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90年9月12日,汉族,广元市昭化区人,居民,系广元市利州区建龙工程机械租赁服务站工作人员,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万达广场晶座B栋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生于1976年1月24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建龙工程机械租赁服务站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建龙工程机械租赁服务站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建龙工程机械租赁服务站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元市利州区建龙工程机械租赁服务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广元市利州区建龙工程机械租赁服务站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