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03民初565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文,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许金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风学,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冉,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浩任,男,195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原告***与被告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浩任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1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6月1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52元,减半收取1476元。
审判长 唐 建
审判员 萧国良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