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1872号
原告:***欣商砼有限公司,住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璧镇杜固村,组织机构代码:91410500563713397K。
法定代表人:田军祥,经理。
被告:***,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路北,组织机构代码:91410500711226954Q。
法定代表人:许金岭,经理。
原告***欣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日立案。原告***欣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欣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晔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边亚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