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5民终2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阳市文峰区香格里拉城市花园4号楼1单元3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凌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凌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65号院1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建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建力集团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建力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24)豫0503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314元,减半收取计29,65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