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豫06执复20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故县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居委会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执行人: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增加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反诉,提起再审,收集、查阅相关证据,进行辩论,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复议申请人鹤壁市山城区故县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故县居委会)不服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鹤山区法院)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的(2022)豫0602执异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鹤山区法院查明,鹤山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市鹿楼乡故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0)豫0602执恢44号执行裁定书一份: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鹤壁市鹿楼乡故县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2751828.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鹤山区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向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八煤矿(以下简称鹤煤八矿)作出(2020)豫0602执恢44号通知书一份:自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对被执行人鹤壁市鹿楼乡故县村民委员会的到期债务2751828.12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鹤山区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向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作出(2020)豫0602执恢4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冻结被执行人鹤壁市鹿楼乡故县村民委员会在鹤煤八矿享有的到期债权2751828.12元,暂不予支付。另查明,故县居委会自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103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鹤煤八矿将8242045元已履行完毕,故县居委会对调解书认定的补偿款享有20%的管理费。
鹤山区法院认为,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1036号民事调解书,鹤煤八矿与故县居委会协商一致确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鹤煤八矿应支付给故县居委会故县新址占地的青苗补偿费共计人民币8242045元,在故县居委会旧址具备复垦条件并依法全部复垦合格并交付故县居委会前,鹤煤八矿每年应当按照117亩(粮地)每亩1680元加上340亩(菜地)每亩3090元的标准,向故县居委会支付故县居委会新址青苗补偿费。根据听证会双方陈述,鹤煤八矿按调解书已向故县居委会履行支付部分青苗补偿费,故县居委会认可青苗补偿费的20%为居委会管理费,故其账户内有故县居委会的资金。故县居委会提供的证据材料仅为发放青苗款补偿款的一部分,无法证明实际发放数额及青苗补偿费已全部支付村民,亦无法证明剩余资金性质与青苗补偿款存在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故县居委会的异议请求。
故县居委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鹤山区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0)豫0602执恢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故县居委会的银行存款2751828.12元,冻结的该笔款项系鹤煤八矿依据(2019)豫民终1036号民事调解书每年支付给村内二百多户村民的青苗补偿款(每年123万元),系村内二百多户村民的到期债权,并非故县居委会的财产,也并未实际支付至故县居委会的账户,裁定冻结该笔款项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请求停止对故县居委会村民在鹤煤八矿享有的到期债权采取强制措施,切实维护本村村民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鹤山区法院(2022)豫0602执异11号执行裁定,撤销鹤山区法院(2020)豫0602执恢44号执行裁定书1份和通知书2份。
本院查明事实与鹤山区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故县居委会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鹤山区法院冻结故县居委会在第三人鹤煤八矿享有的到期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故县居委会认可鹤煤八矿履行(2019)豫民终1036号民事调解书支付的补偿款中,有20%为故县居委会管理费,故该账户内有故县居委会的财产,鹤山区法院冻结该账户并无不当。但在扣划该账户存款时,不能超出故县居委会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不能损害村民的合法权益。鹤山区法院(2022)豫0602执异11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县居委会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鹤壁市山城区故县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复议申请,维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22)豫0602执异1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