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522民初472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安阳县安东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系***侄子。
被告: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11226954Q。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原告***与被告***、***、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对***、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