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自然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自然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621执恢59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自然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创新国际A座1002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200MA2MU6WN2W。
法定代表人:孟凡秀。
被执行人:**,男,199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自然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6民终167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5月16日、6月20日通过安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房屋登记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统查结果显示其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未发现证券、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2年5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2022年5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债权、股权或其他财产权益。
五、2022年6月1日,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在网上发布。
六、通过约谈申请人,已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其合法权益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6民终167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在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如需继续冻结、查封,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 磊
审判员 张 立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云贵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