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自然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自然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民初6358号
原告:***,男,195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清,阜阳市颍东区袁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自然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孟凡秀。
原告***与被告安徽自然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雪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汪 影
书 记 员 高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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