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自然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自然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执305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自然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创新国际A座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U6WN2W。法定代表人:孟凡秀。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4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申请人安徽自然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621民终1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自然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8月09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也未向我院报告财产情况。
2、本院作出(2021)皖1621执305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3、本院于2021年8月9日、8月12日、9月7日、10月21日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统查结果显示其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其他可执行财产。
4、2021年10月3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其高消费名单。
5、2021年10月30日本院通过终本约谈申请人,告知该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将对该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621民终1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在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含网络),对于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为两年、存款为一年,如需续行查封、冻结,需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审判长  徐文凌
审判员  王 群
审判员  陈冬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邵 威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