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1民初6297号
原告:安徽自然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创新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U6WN2W。
法定代表人:孟凡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平、杨婷,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自然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自然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自然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原预收190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洪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