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自然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自然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1民初6297号

原告:安徽自然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创新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U6WN2W。

法定代表人:孟凡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平、杨婷,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自然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自然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自然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原预收190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洪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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