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财保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5682790A。住所: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法定代表人:黄道羽,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宁,贵州铁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习水林旅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DN0YCX0。住所:。住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办事处大榜村丹霞中路**表人:陈叶青。
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贵州习水林旅投资有限公司仲裁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2021)黔0330财保1号民事裁定,在761100.00元范围内,扣押、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习水林旅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遵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对贵州习水林旅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户名:贵州习水林旅投资有限公司,开户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323XXXXXX********)的冻结。2021年1月28日,遵义仲裁委员会将解封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习水林旅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1100.00元的冻结(户名:贵州习水林旅投资有限公司,开户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323XXXXXX********)。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