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8民初4918号
原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湖里区高新技术园安岭二路95号A座10楼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264792766。
法定代表人:董琳,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鹏、张晓松,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492078202。
法定代表人:张亚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静、孙湾湾,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399号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9046K。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33号3幢7楼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5682790A。
法定代表人:黄道羽,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化地质郑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7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17003932XN。
法定代表人:席文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改玲、郭全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彦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