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02民初2034号
原告:**,男,1990 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拉萨市。
被告: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营业场所西藏拉萨市。
负责人:靳艳丽。
被告: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黄道羽。
原告**与被告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仁丹旺姆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巴  桑
书  记  员   旦增曲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