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与达某、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民终7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务工,现住拉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达某,女,1974年10月7日出生,藏族,拉萨市人,无业,现住拉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负责人:靳某,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达某、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藏0102民初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0年9月14日上诉人领取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瑞 月
审  判  员   央  宗
审  判  员   尼玛卓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旺  珍
书  记  员   曲  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