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406财保3号
申请人: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118号1栋31层3106号。
法定代表人:黄道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朝,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申请人: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营盘村1号。
法定代表人:何席林。
申请人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刘晓胜分别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房屋【湘(2020)衡阳市不动产权第*******号】、××房屋【湘(2020)衡阳市不动产权第*******号】、××房屋【湘(2020)衡阳市不动产权第*******号】,拉萨市柳梧新区××房屋【藏(2022)拉萨市不动产权第*******号】,拉萨市柳梧新区××房屋【藏(2019)拉萨市不动产权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刘晓胜提供担保的位于位于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房屋【湘(2020)衡阳市不动产权第*******号】、××房屋【湘(2020)衡阳市不动产权第*******号】、××房屋【湘(2020)衡阳市不动产权第*******号】,拉萨市柳梧新区××房屋【藏(2022)拉萨市不动产权第*******号】,拉萨市柳梧新区××房屋【藏(2019)拉萨市不动产权第*******号】,在查封期间不予办理担保物买卖、抵押及所有权转移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燕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何雪兰






校对人:何 雪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