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13840号
原告:重庆本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4栋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77995815F。
法定代表人:*河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雅心,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三路60号川成商住楼1幢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75672290W。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本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本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本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琼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胡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