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6民初25751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新牌坊三路**川成商住楼**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75672290W。
法定代表人:***,重庆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重庆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19年1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曾**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宗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