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6民初21951号
原告:***,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新牌坊三路**川成商住楼**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
被告:***,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曾**与被告重庆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曾**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向容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