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点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602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万青,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松余,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新牌坊三路**川成商住楼**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75672290W。
法定代表人:江志丹,重庆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点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皂桷树村临谢家院子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891271899。
法定代表人:李建,重庆点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丹,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光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后坂******会信用代码913505037173585871。
法定代表人:张毅芳,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源,男,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点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78元,减半交纳32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泫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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