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526执保263号
贵州某某石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交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贵州某某石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中交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执行标的解除对被申请人中交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862945.46元的冻结。现因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于2020年12月09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为由,特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862945.46元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某某石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至此,贵州某某石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的(2020)黔0526民初58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全部解除完毕,本案以解除保全报结。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